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下达2008年喀什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下达2008年喀什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喀署办发[2008]1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新政函[2006]195号)具体要求,为全面完成我区“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喀什地区2008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一)总则
  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五年规划纲要》和《“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为依据,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全社会参与,协调配合,加大投入,实施污染物治理,削减存量,确保完成污染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
  (3)《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
  (4)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90号)
  (5)国家环保总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试行)》
  (6)国家环保总局《“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
  (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新政发 [2006] 71号)
  (8)《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
  (9)《自治区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
  (10)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新政函[2006]195号)
  (11)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地、州、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
  (12)自治区环保局《关于各地、州、市及有关电力企业“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编制工作的通知 》(新环财发[2007]71号)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