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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清理整顿规范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有下列情形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伪造、涂改、转让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及其它证明的;
  (2)木材经营者未取得森林植物检疫证书,销售和调运木材的;
  (3)不能提供木材合法来源的。
  3、对符合本地区木材经营加工发展规划要求,有固定的木材经营加工场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从业人员;有深加工转化能力;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地直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支持、帮助、服务、规范管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应当设置账薄不设置的,转让税务登记证件的,虚开收购发票的,故意偷逃税款的,以及为其它木材加工企业、个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它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木材加工企业,依照法律法规查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木材经营加工企业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给予警告、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给予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内容,在做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同时,做好项目的前期选址工作,避免因噪声污染而影响周边、附近居民的生活。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在监督抽查中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对生产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的木材生产加工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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