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以保护全区森林资源为根本目的,坚持规范木材经营加工企业与繁荣区域经济紧密结合的原则;坚持保护合法、取缔非法、规范经营、强化监管的原则;坚持木材生长量大于消耗量的原则,使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通过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清理整顿规范,取缔和关闭非法设立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整顿木材浪费、消耗量大而生产规模小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支持和保护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材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企业以及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有先进的木材加工设备、有固定的木材经营场所、有从业人员和具有深加工能力的招商引资企业。使全区木材加工行业更加规范、有序、持续健康发展,更有利于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和农民增收。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清理整顿规范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地区清理整顿规范木材经营加工企业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地区林业局、工商局、安全生产监督局、消防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环境保护局、地税局、国税局、宣传部、经贸委,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进行清理整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林业局。各有关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能,相互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对全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清理整顿。
三、清理整顿规范的范围
(一)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规定,经营加工木材必须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1、有下列情形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一律关闭:
(1)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的;
(2)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
(3)违法收购和加工非法来源木材的;
(4)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
(5)存在火灾隐患,公安消防机构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逾期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