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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意见


  二、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对我区已建成投产的工业企业,在建的工业企业项目都要依法进行环境管理。凡是对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工业企业项目,不论投资主体、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和项目性质如何,建设单位都必须依法履行环境审批程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部门要做好对重点污染企业的跟踪监测管理,禁止污染企业落户喀什。

  1、已建成投产的工业企业的环境管理。这类工业企业中,对已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对虽履行了环保审批程序,其生产过程中污染处理设备未正常运行,或私自拆除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其限期整改或停产治理,并给予相应的处罚,整改或治理后提请验收,待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对根本没有环保审批手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其限期补办环保审批手续,对造纸、冶炼、水泥、钢铁等给环境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企业,如果补办环评不过关,该关停的就关停。

  2、在建工业企业项目的环境管理。这类企业中,如属于履行了环保审批程序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其实行“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并对该企业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合格后,方能投产;如属于未履行环保审批手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做环境影响评价,对环评文件进行审批,审批不过关的,应停止建设,审批同意的,对该企业在建过程中进行“三同时”监管,并对其竣工验收。

  3、工业企业项目落地前的环境管理。工业企业项目(含招商引资项目),凡是对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工业企业项目,不论投资主体、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和项目性质如何,建设单位都必须依法履行环境审批程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必须按照国家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于立项核准、备案同级审批。属于立项核准的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于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手续;属于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手续。

  地、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获批准擅自开工建设以及不执行“三同时”制度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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