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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意见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意见
(喀署办发[2008]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建设与环境保护并重的协调发展,结合喀什地区实际,制定我区加强工业企业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对于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意义重大。在加快发展的过程中,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务必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在推进我区工业化进程中,牢固树立经济社会建设与环境保护并重的可持续发展的科学理念,进一步加强工业企业、招商引资项目的环境管理,治理老企业,预防新污染和生态破坏,优化产业结构,合理配置自然资源,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推动我区工业化健康发展。

  2、明确责任。做好工业企业和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涉及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需要建立和完善综合工作机制。各县市、各相关部门应加强领导并督查落实,地区环保局、发改委、经贸委、招商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工商局、财政局、监察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业企业、招商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依法做好对工业企业、招商引资项目的立项环保预审、选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对“三同时”执行情况和污染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以及达标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给环境可能造成较大影响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组织审查。工业企业、招商引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或登记表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查或审查后未批准的,该项目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其建设。各级发改(计划)、经贸等部门应把新建项目、技改项目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或登记表及其审批文件,作为项目受理核准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凭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地区招商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务必在有环保审批核准的基础上为工业企业、招商引资项目办理各自职权内的相应手续。地区监察局、环保局要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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