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力整治事故多发点段,改善道路安全状况
(一)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不断提高道路基础设施的安全水平,参与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和验收,保证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对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标准的道路不得验收、通车,全面提高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安全性。对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标准的道路,擅自通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应依法追究有关部门或单位责任人在事故中的相关责任。
(二)全面排查、整治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和安全隐患路段。在自治区、地州市、县(市)三级建立隐患排查整改专家组,各地在做出确定隐患等级、提出隐患整改措施等决策前,应充分听取同级或上级专家组的意见。排查工作应每年进行一次,于当年9月前完成下一年度需整改路段的排查工作,并在下一年度财政预算编制前,确定自治区、地州市、县(市)三级需要整改的路段,由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筹措资金,制定治理方案,合理安排治理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完成治理后要由路段所在地市级公路或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安监、公安、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认定为完成整改工作。
(三)交通部门要严格公路施工报备制度,落实施工作业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公路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公路施工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布设施工作业区,保证施工组织规范有序。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部门要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通行安全。
七、进一步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
(一)加大农村公路维护资金投入,进一步改善现有和新建农村公路的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设施,规范“村村通公路”建设,全面提高农村公路设计、建设、运行的安全性能。
(二)加快研究、实施扶持农村客运网络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农村客运网络,促进农村客运安全。
(三)公安、发展改革、交通、农业(农机)、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总结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的经验及成效,以农村地区为重点,深入研究、准确把握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研究制定进一步推进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的实施方案,完善创建活动评价考核办法,分类制定评定标准,并抓好落实。
八、建立交通事故救援与急救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