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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定
(新政发〔2009〕3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强监管,推进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深入开展,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格局,最大限度地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构建我区畅通、安全、和谐的交通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框架下,进一步完善我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规章、制度体系建设。组织制定、修改、充实和完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所涉及的相关配套的规章、制度,逐步形成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为中心,以有关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为补充,较为系统、完善的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二、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把道路交通安全作为日常工作的组成部分,摆上议事日程。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的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充分发挥事故预防领导小组、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领导小组的作用,确保每季度召开一次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部署阶段性工作,明确各部门的工作任务。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并进行考核。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投入。一是加强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队伍建设,从编制、人员结构等方面增强交通安全监管力量。二是每年都要确保对交通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保障路面交通安全设施设置、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道路危险隐患点段整改、交通安全宣传等所必要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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