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地直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喀署办发[2009]45号)
喀什市人民政府,地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7〕73号)等文件精神,为解决喀什地区地直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困难问题,现制定《喀什地区地直有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保障实施方案》,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
喀什地区地直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保障实施方案
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7〕7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镇国有企业职工住房解危解困工程的意见》(新政发〔2006〕149号)和《喀什地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方案》(喀署发〔2007〕111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为彻底解决地区地直企事业单位各族干部职工住房困难的问题,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地直企事业单位住房困难、经济困难、无房家庭干部职工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认真贯彻住房保障政策,加大解危解困工作力度。经鉴定居住房屋为C级或D级危房必须限期拆除重建,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地直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改制企业)1.2万户居住平房、危旧楼房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二、保障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