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级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通报有关情况,定期向上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就业困难人员接续养老保险补费周转基金使用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周转基金在使用、发放、回收等方面存在的实际问题;
(四)周转基金管理部门每年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本地上年度享受接续养老保险补费周转基金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享受借款人员的姓名、原下岗失业单位、断保起止年份、享受借款数额等),接受社会监督;
(五)周转基金管理部门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周转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资金的回收及呆坏账的处理
(一)借款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正式批准退休,享受养老金的当月按《喀什地区就业困难人员补缴养老保险借款协议》的约定从借款人养老金中逐月扣回借款,直至借款回收完为止。周转资金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有关方面的联系并建立借款台帐,在审批退休前要与借款台帐核对,凡属于借款对象的退休人员,要及时通知周转金管理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扣款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代扣。
(二)当月从借款人的养老金扣回比例按实际发放养老金的20%扣取借款,同时鼓励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对借款人提出申请提高还款比例,也可按协议办理。
(三)借款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或退休后借款还未还清死亡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1、退休前死亡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参保人死亡证明,通知借款机构,将社保经办机构退还已缴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部分,退回周转基金。未还清部分,及时通知周转基金管理部门,周转基金管理部门向财政部门申请核销,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做坏账处理;
2、退休后死亡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参保人死亡证明,通知借款机构,未还清部分,及时通知周转基金管理部门,周转基金管理部门向财政部门申请核销,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做坏账处理。
六、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一)凡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人员从2009年1月1日后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新劳社字[2009]18号的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