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旅游企业开发和生产旅游纪念品,对于开发具有珠海地方特色的旅游纪念品,给予旅游企业每种产品2-5万元奖励;对在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旅游纪念品评比中获得国家、省和市级奖项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和2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旅游企业搭建散客集散平台、信息集散平台、服务集散平台、旅游产品集散平台等旅游公共服务平台。对企业新建或改造旅游公共服务平台的给予10-50万元专项补助。
鼓励和扶持旅游行业自立,支持市级旅游行业协会开展管理服务,给予单个协会不超过10万元的专项补助。
第十四条 鼓励旅游企业对导游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导游行业水平,提高珠海旅游形象。对年度获得国家、省、市“十佳导游”等相关类称号导游所在的企业(机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重视和加强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和课题调研工作。对市本级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编制与修编项目、专项课题调研项目,根据实际需求予以支持。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六条 凡申报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申请单位必须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控制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且依法纳税。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以扶持。
(一)已经列入市其他同类性质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
(二)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未满两年的;
(三)申请单位有拖欠银行债务、偷税漏税、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申请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八条 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市文体旅游局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提出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的方向和要求,并发文组织企业按类型进行申报工作;
(二)企业申报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资料,由市文体旅游局受理和初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