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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吸引旅游项目落户,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对上年度完成新建、扩建、改建的景区(点)、休闲娱乐等旅游专项项目建设,申报项目总投资规模不低于200万元,按照总投资额的5%予以专项补助,每个项目专项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于创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各类旅游示范单位,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第九条 鼓励旅游企业上规模、上档次、上等级、创名牌。

  (一)对上年度新评定为国家级5A、4A、3A的景区(点),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二)对上年度新评定为五星、四星级的酒店,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三)对上年度评定为“全国百强旅行社”的旅行社,奖励20万元。对上年度新评定为五星、四星和三星级的旅行社,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

  (四)对景区(点)年接待游客量(以年门票销售数为准)在10-30万人次并且比上年度增加10%以上的,奖励10万元;在30-50万人次并且比上年度增加8%以上的,奖励15万元;在50万人次以上并且比上年度增加5%以上的,奖励20万元。

  (五)支持旅游企业创名牌、创商标,提高企业知名度。对于荣获省级(含省级)以上著名商标(品牌、知名商号)产品称号的,按照《关于我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意见》(珠府[2005]48号)的规定给予奖励。

  (六)支持旅游企业在资本市场上融资,对进行股份制改造及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按照《珠海市“十强”、“百优”民营企业上市培育工程实施方案》(珠府[2008]67号)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条 鼓励旅游企业积极开拓市场。对参加国家级、省级以及境外的专业旅游性博览交易展会的旅游企业进行补贴,按照不超过展会场地租金、布展费等成本总费用的30%对参展单位给予专项补助,每次补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参展企业每年度累计补助总金额不超过10万元。

  支持社会举办有影响力的大型品牌旅游活动,每次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旅游企业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电视、报纸和网络上开展广告宣传。对在上述媒体和经批准在市内外设立的大型户外广告上进行推介宣传的、年度广告宣传总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旅游企业,按照不超过媒体广告宣传总费用的30%对企业进行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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