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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珠海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珠文体旅字[2010]1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发展我市旅游产业,根据《珠海市旅游条例》、《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珠海市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珠府〔2007〕72 号)、《关于加快发展珠海市现代服务业的意见》(珠委办〔2008〕56号)和《珠海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2007-2020)》等有关文件精神,市财政设立珠海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在“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已办理税务登记,符合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求的旅游企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扶持、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文体旅游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

  市文体旅游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编制年度导向计划,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和评估。

  市财政局负责进行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会同市文体旅游局参与项目审核及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专项补助和奖励两种扶持方式。

第二章 使用范围与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扶持旅游企业项目落户与建设、规模与品牌塑造、市场开拓、旅游纪念品开发、旅游公共服务平台新建与改造、导游行业水平提升及市本级旅游发展规划编制与修编;对列入市旅游规划中的重点旅游行业、重点旅游项目、重点旅游企业予以政策倾斜;鼓励旅游行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节能减排等,走科学健康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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