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患特殊病纳入报销必须有确切的病理诊断(含病理细胞学诊断和骨髓诊断)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明确的临床诊断,并经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方可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特殊病门诊医疗待遇。
四、全省统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特殊病门诊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
(一)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特殊病门诊医疗费实行一次起付标准: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600元。
(二)统筹基金报销比例
1.成年人患上述特殊病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二级医院报销65%;三级医院报销55%。
2.学生儿童患白血病、血友病及恶性肿瘤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二级医院报销70%;三级医院报销65%。学生儿童患上述规定的其他特殊病门诊医疗费按成年人的报销比例执行。
3.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特殊病门诊医疗费与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门诊医疗费,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70%。
(三)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特殊病门诊医疗费与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
五、全省统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特殊病门诊用药报销范围(见附件)。
六、规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特殊病门诊管理
参保人患特殊病须到当地二级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方可报销。参保患者应在统筹地二级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1家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特殊病门诊定点就医,一经选定,原则上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变更。未经本人选定并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其他医疗机构特殊病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特殊病门诊医疗费不纳入住院医疗费的定额标准结算,门诊药费不纳入医院的药品费比例考核。
八、各地要按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并加强管理。之前凡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九、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