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查的项目和内容;
(二)检查的时间、方法和步骤;
(三)被检查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四)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五)被检查事务所的反馈意见;
(六)检查结果的处理意见;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条 检查组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归整检查工作底稿,形成检查档案。
第三十一条 市局注税中心应当从以下方面对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和检查工作底稿进行复核:
(一)执业违规事实是否清楚、检查证据是否确凿、事实的认定是否有充分适当的检查证据的支持;
(二)检查工作是否符合检查程序;
(三)适用的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行业规范是否恰当。
对于复核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市局注税中心应当组织税务机关相关业务处室人员进行论证,并将涉嫌违规情况严重的委托企业情况反馈征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市局注税中心可以适当方式向各级税务机关和各事务所通报检查情况。
第三十三条 被检查的事务所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第四章 业务检查程序
第一节 涉税鉴证报告常规检查
第三十四条 征管局按年度开展涉税鉴证报告常规检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 征管局对本局征管范围内的纳税人涉税鉴证报告开展检查。
第三十六条 征管局对涉税鉴证报告的检查内容主要是涉税鉴证报告的规范性,具体包括:报告格式、报告内容等的准确性、合理性、完整性。
第三十七条 实施检查过程中,应当填写《检查情况反馈统计表》(附件1)。
《检查情况反馈统计表》由市局注税中心制定并下发征管局。
第三十八条 实施检查过程中,如有需要,可向出具涉税鉴证报告的事务所查阅该报告的业务工作底稿。
第三十九条 征管局征管部门应当在完成检查任务后编写检查总结,并上报市局要求填报的《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检查总结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查的时间、方法和步骤;
(二)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三)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四)检查结果的处理意见;
(五)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节 纳税评估、稽查案件关联检查
第四十条 征管局征管部门定期根据纳税评估、稽查案件反映的披露不实涉税鉴证报告情况,制定检查计划。
第四十一条 稽查局在案件稽查完毕后,应通过《征管与稽查工作沟通软件》向案源征管局反馈该涉税鉴证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逻辑性等情况。
第四十二条 征管局负责将关联纳税人的纳税情况与涉税鉴证报告进行比对,核查鉴证报告披露不实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征管局每半年向市局注税中心上报检查总结。检查总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三)事务所存在的违法违规事实;
(四)在检查过程中取得的有关违法违规事实材料或证据资料;
(五)检查结果的处理意见;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节 检查结果反馈
第四十四条 征管局应在每年6月30日之前上报纳税评估、稽查案件关联检查的工作总结,12月30日前上报当年度业务检查的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汇总表》。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检查情况反馈统计表
2.检查情况汇总表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