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核定各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人次。对各医疗机构门诊人次进行基线调查和测算,合理确定年门诊人次上限标准。以基线调查数据为对照,严格控制各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人次,年增长幅度不超过5%。
3.确定门诊费用支付方式。以“总额预算,分期支付,绩效考核”的方式,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门诊统筹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包干使用,控制定点医疗机构以分解处方的方式增加门诊人次,以开大处方的办法提高单次门诊费用。一年的定额确定后,分期支付。支付前,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用药和收费,服务规范和医疗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查和评估。
十、门诊统筹的监督管理
1.统一药品价格。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市卫生局、市纠风办《转发省卫生厅省政府纠风办〈关于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酒市卫发[2009]304号)要求,规范药品采购程序,按照“以省为主,网上采购”的原则,通过省卫生厅网上采购平台,集中统一采购药品。实行药品统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给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统一规定药品价格。
2.公开服务信息。定点医疗机构应将门诊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补偿项目及常用药品的价格等信息公开张贴,将农民获得门诊补偿的情况定期公示。县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应将各定点医疗机构次均门诊费用和目录外用药情况以互相比较的方式向全社会公布,引导参合农民自主选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3.严格监督检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抽查各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诊疗及用药的规范执行情况。乡镇卫生院《目录》外用药费用不得超过门诊药品总费用的5%(待全面推行基本药物制度后,则不允许使用《目录》外药品),村卫生室不得使用《目录》外药品。对次均门诊费用和目录外药费比重明显高于标准,或克扣农民补偿金的定点医疗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扣除违规所得。对开大处方、假处方、分解处方、出具假发票、假证明等办法套取门诊统筹资金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扣除违规所得,并扣留五倍的门诊补偿基金,直至取消定点补偿资格。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建立乡、村医生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对审核中认定的大处方、不合理用药、有意套取门诊费用、高自费率等问题予以警告诫勉,限期仍无悔改,应予取消其服务资格。
十一、积极创造条件搞好门诊统筹
针对新农合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监管困难多的情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新农合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合管办人员、车辆、工作经费到位,以适应新农合发展和管理的要求。
1.随着门诊统筹的推进,新农合的监管难度加大。各县(市、区)要根据要求落实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要进一步充实人员力量,实行县级经办机构向乡镇派驻专职经办审核人员的做法,严格新农合基金监管,以确保门诊统筹基金安全有效的运行。
2.大力推广计算机信息技术在县乡村机构的使用,并将此作为申报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必备条件之一。县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要尽快普及医院管理信息系统,与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并将参合农民的基本信息置入该系统。
3.大力推进村卫生室规范化管理。门诊统筹定点村卫生室必须达到《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基本标准,医务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积极建立门诊电脑收费管理系统,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可优先考虑定点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