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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和《酒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指导方案(试行)》的通知

  对患有上述8种重大疾病的参合对象,按照重大疾病医药费补助后,仍需救助的,由民政部门核定后给予医疗救助,最高救助金额4万元。
  救助费用比例:剩余住院费用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按照35%的比例予以救助;剩余住院费用在1万元-3万元(含3万元)的,按照45%的比例予以救助;剩余住院费用在3万元-5万元(含5万元)的,按照60%的比例予以救助;剩余住院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按照70%的比例予以救助。
  (六)不予补助的医药费
  按照省卫生厅《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试行)》(甘卫农卫发〔2008〕70号)和《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试行)》(甘卫农卫发〔2008〕77号)执行。因打架、斗殴、酗酒、车祸、他伤、自伤、自残、自杀等非自然疾病引发的,以及正常生产、生活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不予补助。
  第十五条 参合对象因病需要住院的,应持个人身份证(户口薄)、《合作医疗证》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实行直报制度。在费用结算时,参合对象只支付自付部分和起付线部分,报销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初审并按规定直接报销,然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到县(市、区)合管办审核,再由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垫付资金。享受济困病床医疗费减免的参合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各医疗机构按已减免后本人实际支付的住院费用核算补助。
  第十六条 参合对象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可不受条件、区域限制自由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因病确需在跨县域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实行转诊备案制度。在县(市、区)合管办办理转诊手续后接受治疗,出院后按有关规定到合管办办理医药费用报销手续。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外出(限国内)务工人员或学生在外就医后,可在当年度12月30日前,持用工单位(学校)证明或暂住证以及住院资料、门诊票据等,回原地按相应等级医疗机构规定报销。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县(市、区)卫生、财政、民政、物价、计生、残联、审计、监察等部门共同负责管理和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主要职责:
  (一)卫生部门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主管部门,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以及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和管理。
  (二)财政部门会同卫生等相关部门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确保政府补助资金的及时到位和合作医疗基金的安全运行,负责基金的征缴和医药费用审核,及时足额核拨定点医疗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金。
  (三)民政、计生、残联等部门负责对农村六级以下(不含六级)伤残军人,一、二级残疾人和多残疾人户中的残疾人,无经济收入、无生活来源的三级残疾人,五保户、低保户、“二女结扎户”、独生子女户享受合作医疗优惠政策资格的确认工作,并及时反馈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
  (四)物价部门会同卫生部门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价格监管。
  (五)审计和监察部门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审计监督工作。新农合基金每年审计一次。
  第十八条 各乡(镇)政府、各乡镇合管办负责本辖区内合作医疗的组织实施及管理,承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个人缴费、公开公示、医疗监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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