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农村六级以下(不含六级)伤残军人,一、二级残疾人和多残疾人户中的残疾人,无经济收入、无生活来源的三级残疾人,五保户、低保户、“二女结扎户”、独生子女户中的参合对象,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的要求,经审核后减去自付部分和起付线,剩余部分在原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5%。
3.正常住院平产分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合对象给予定额补助200元。
(二)重大疾病住院医药费补助
重大疾病补助基金住院医药费补助病种如下:(1)脑血管意外(脑出血、脑梗塞);(2)恶性肿瘤;(3)心血管疾病搭桥术;(4)心血管疾病血管支架植入术;(5)先天性心脏病手术;(6)骨髓恶性疾病;(7)诊疗项目范围内的器官移植;(8)股骨头坏死(假体置换)。
对患有上述8种重大疾病的参合对象,本年度住院费用累计补助金额超出25000元报销封顶线的,其报销后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和药品目录的剩余住院费用可享受大病补助政策,最高报销40000元。
1.报销比例:剩余住院费用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按照35%的比例进行报销;剩余住院费用在1万元-3万元(含3万元)的,按照45%的比例进行报销;剩余住院费用在3万元-5万元(含5万元)的,按照60%的比例进行报销;剩余住院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按照70%的比例进行报销。
2.农村六级以下(不含六级)伤残军人,一、二级残疾人和多残疾人户中的残疾人,无经济收入、无生活来源的三级残疾人,五保户、低保户、“二女结扎户”、独生子女户中的参合对象,重大疾病医药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
(三)普通门诊统筹医药费补助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补助不设起付线,每人每年30元封顶。以乡、村两级医疗机构门诊服务为主体,县级医疗机构门诊服务为补充,引导病人就近就医。村级医疗机构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60%,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5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不超过30%。在县外以及县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原则上不予补助。
(四)重大疾病门诊医药费补助
1.重大疾病门诊医药费补助病种如下:(1)脑血管意外(脑出血、脑梗塞);(2)恶性肿瘤;(3)心血管疾病搭桥术后;(4)心血管疾病血管支架植入术后;(5)先天性心脏病手术治疗后;(6)骨髓恶性疾病;(7)诊疗项目范围内的器官移植;(8)股骨头坏死。
重大疾病须经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确认。
对患有上述8种重大疾病进行门诊治疗的参合对象,经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审核后,按规定给予报销。
2.报销办法:重大疾病门诊治疗医药费的报销起付线为300元。经审核后,对年度内在各级医疗机构累计门诊医药费超出起付线的费用可分段按比例报销,其中500元-2500元,按35%的比例报销;2500元-4500元,按45%的比例报销;4500元以上,按55%的比例报销。年内累计报销门诊医药费不超过3500元。农村六级以下(不含六级)伤残军人,一、二级残疾人和多残疾人户中的残疾人,无经济收入、无生活来源的三级残疾人,五保户、低保户、“二女结扎户”、独生子女户参合对象重大疾病门诊医药费报销比例提高5%。
(五)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如下:(1)脑血管意外(脑出血、脑梗塞);(2)恶性肿瘤;(3)心血管疾病搭桥术;(4)心血管疾病血管支架植入术;(5)先天性心脏病手术;(6)骨髓恶性疾病;(7)诊疗项目范围内的器官移植;(8)股骨头坏死(假体置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