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筹资标准: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人均年筹资标准不低于15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6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4元,县(市、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6元,个人缴纳不低于30元。
(二)农村六级以下(不含六级)伤残军人,一、二级残疾人和多残疾人户中的残疾人,无经济收入、无生活来源的三级残疾人,五保户、低保户、“二女结扎户”、独生子女户,按照人均年筹资不低于150元的标准,全部由各级政府承担,个人不缴费。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6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10元,县(市、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30元。
第八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对象是酒泉农村户籍的居民以及在本地长期居住、非酒泉户籍的农村人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补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家庭为单位足额缴纳个人参合资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征缴机构要为其开具省财政统一印制的专用凭证,参合对象免缴有关合作医疗卡证工本费。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十一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依据其用途分为住院统筹基金、大病补助基金、普通门诊统筹基金、重大疾病门诊基金、风险基金五部分。住院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合对象住院费用的报销;大病补助基金主要用于患八种重大疾病住院的参合对象按住院统筹报销比例报销后,个人所付费用过高的补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合对象因患一般疾病和慢性疾病门诊治疗医药费用的报销;重大疾病门诊基金主要用于参合对象因八种重大疾病门诊治疗医药费用的报销;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统筹基金超支部分和非正常超支导致的合作医疗基金临时周转困难。住院统筹基金、大病补助基金、普通门诊统筹基金、重大疾病门诊基金四项基金,在当年年底若出现透支,可以相互弥补。如果以上四项基金均透支可由风险基金弥补。
每个参合对象筹集的合作医疗基金中,90元划入住院统筹基金,10元划入大病补助基金,30元划入普通门诊统筹基金,15元划入重大疾病门诊基金,风险基金按照新农合基金管理有关规定提取。
第十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进一步发挥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简、便、验、廉”的特点,在新农合制度中降低中医药起付标准20%,提高报销比例10%。
第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补助标准
(一)住院统筹医疗费补助
1.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报销起付线为100元,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的要求,经审核后减去自付部分和起付线,剩余部分按不低于75%的比例报销;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报销起付线为300元,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的要求,经审核后减去自付部分和起付线,剩余部分按不低于65%的比例报销。在县域内县、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年累计报销封顶线为15000元,单次住院封顶线由各县(市、区)根据各自实际自行制定;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报销起付线为800元,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的要求,经审核后减去自付部分和起付线,剩余部分按不低于55%的比例报销,年内累计报销封顶线为25000元;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报销起付线为1500元,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的要求,经审核后减去自付部分和起付线,剩余部分按不低于40%的比例报销,年内累计报销封顶线为2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