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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酒政发〔2010〕1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驻酒各单位:
  《酒泉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

  酒泉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城乡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有效缓解城乡居民因病返贫、因病致贫而导致的生活困难,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甘肃省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协调配合,抓好落实。
  民政部门作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要落实好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将医疗救助与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等社会救助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认真组织实施。要做好医疗救助政策的宣传,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拨付医疗救助专项资金。
  卫生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督,督导各相关医疗机构规范管理,提供翔实的医疗救治相关材料和报销凭据,杜绝弄虚作假,提高服务水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报销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措资金,对患大病的城乡贫困居民家庭的医疗费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助,以缓解其因病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救助制度。城乡医疗救助坚持以下原则:
  (一)属地化管理;
  (二)救助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施救;
  (四)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结合;
  (五)简便易行、及时有效;
  (六)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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