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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创建星级服务评审标准》的通知

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创建星级服务评审标准》的通知
(青卫妇社[2009]10号)


西宁市、海西州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促进全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范化建设,经研究,我厅决定在全省城市范围内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创建星级服务评定工作,并制定了《青海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创建星级服务评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妇社处。

  二○○八年六月三日

  青海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创建星级服务评定标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青政〔2006〕41号)精神,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范化管理,逐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基层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和有效性,使居民享有高质量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特制定本标准。

  一、工作目的

  通过星级服务评定,进一步促进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范化建设,逐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使社区居民享有更好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提高城市居民的健康水平。

  根据星级服务评定结果,将达到一星级以上服务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对达不到一星级服务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清理,令其退出社区卫生服务。

  二、评定对象

  西宁市、德令哈市、格尔木市符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依法审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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