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10〕28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建函〔2010〕308号)规定,结合我市现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必须按照《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用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和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对以前制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具体政策措施进行清理,凡是不符合本通知的要予以调整。
二、保持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三、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仅限于用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缴存职工家庭首套住房面积未超过140平方米,再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的;
(二)缴存职工家庭已有一套超出140平方米的自住房,再次购买普通自住房,但从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
四、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