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住房用地供应管理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要求。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要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两年年均实际供应量。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大力推广“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审查。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并严肃查处。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六、在本市市辖六区购房实行限购政策。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原则上对拥有一套市辖六区住房的本市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市辖六区住房的本市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本市市辖六区住房的非本市居民家庭和无法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辖六区内向其售房。
七、加大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房产管理部门要将市场信息、经批准的预售信息、可售楼盘及房源信息、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房产管理部门开展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要严肃查处。对价格明显超过周边同类房屋价格水平或者价格异常波动的楼盘,要进行重点核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厉查处,责令限期整改,记入房地产信用档案,并暂停其商品住房网上签约。
八、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尽快实现数据的集中统一和互联互通。加快完成市、县两级系统整合,实现全市住房信息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