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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单位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意见的通知

  10、各地要借鉴试点地区成功经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和完善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配套政策。要进一步发挥财政的引导和调节作用,在涉农贷款的贴息、增量奖励、损失补偿和担保、保险费用补贴以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等方面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要积极探索并逐步完善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屋等涉农贷款抵(质)押物的评估、登记和流转制度,规范中介机构服务行为,培育和发展农村地区贷款抵(质)押物流转市场。
  11、人民银行系统要以创建农村支付环境省级示范县市、示范乡镇为契机,加快农村支付清算网络建设,引导各类农村金融组织加入人民银行大额、小额支付系统,提高资金清算电子化水平;鼓励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大力推动农村惠农卡、信用卡、直补一卡通和农民工银行卡等业务发展;加强农村支付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拓宽ATM机和银行卡其它交易受理设备等支付服务机具在县及县以下地区的覆盖范围,力争在2013年底前,全省县及县以下地区实现以电子方式办理跨行支付业务的银行网点数比2009年底增加40%,人均持卡量增长20%,ATM机和银行卡其它交易受理设备及电话支付终端布放数量增长30%。
  12、各地要逐步建立健全农村信用体系,切实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建立农户、农村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农村经济体的信用评级系统和电子信用档案及信用信息查询平台;继续开展“信用县市、乡镇、村、户”建设;深化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建立县域金融生态评价和公开制度;加强农村金融领域司法服务,加大涉农金融案件查处力度,打击恶意逃废债等违法活动和行为,保障正常的农村金融秩序。
  六、抓好创新工作管理
  13、各地要将本辖区内银行机构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情况纳入对银行机构的综合考核范围,科学设计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品种数量、涉农贷款投放、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新增存款用于当地发放贷款以及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情况等方面的考核指标体系,明确对银行机构的考核要求,建立健全银行机构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激励机制,切实调动银行机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14、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通过开展综合评价、综合执法检查等,促使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在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中的主导作用。
  15、各金融机构要继续推动建立有利于创新的长效机制,完善创新产品和服务方式操作流程和管理办法,适当向符合条件的县市分支机构下放业务创新权限,将分支机构和业务人员推动创新的情况纳入考核范围,探索并完善尽职免责机制。
  16、省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设计制订全省科学统一的关于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工作的统计指标体系,并形成严格的工作报告制度。各地每季度统计本地区创新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并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金融机构通报。各级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根据本地创新工作实际情况,建立定期协商机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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