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创新支持力度
3、人民银行系统要进一步发挥货币政策工具的激励作用,对创新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市和银行机构在专项支农再贷款、中小金融机构发展再贷款和再贴现支持方面给予倾斜,拓宽银行机构支农信贷资金来源渠道。对县域法人金融机构中可贷资金与当地贷款同时增加,且年度新增当地贷款占年度新增可贷资金比例达到70%及以上的,或可贷资金减少而当地贷款增加的,存款准备金率按低于同类金融机构正常标准一个百分点执行。
4、银行监管部门要按照扶优限劣的原则,根据创新工作开展情况,对农村金融机构实行差别化监管政策。银行机构创新成效明显的,机构网点优先准入,其风险可控的创新业务可实行备案制;农村信用社风险控制能力强、业务创新有特色且支农效果突出的,其使用支农再贷款发放的贷款可不纳入存贷比监管指标考核;推动创新工作措施得力的地区可优先设立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或将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银行机构。
5、证券监管部门要简化行政审批程序,积极帮助农村生产经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支持期货经营机构开展涉农期货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6、保险监管部门要研究涉农保险的新情况、新问题,制订相应的激励政策,支持保险机构开发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新的涉农保险业务。
四、做好创新风险控制
7、各银行机构要根据服务“三农”的实际需要,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产权明晰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努力创新贷款抵押担保方式,积极开展不动产抵押、动产和权利质押以及信用共同体联合增信贷款等业务。
8、各地要大力发展担保事业。积极引导现有担保机构开展涉农贷款担保业务;鼓励社会资本成立涉农担保公司或设立涉农担保基金;积极探索建立以专业合作组织为主体、农林企业和农户自愿加入的互助性担保体系;安排必要财政资金用于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
9、金融管理部门要支持农村生产经营企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积极帮助期其创造条件,通过发行股票、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高收益债券等方式进行融资并分散和化解风险。引导农村生产经营企业进入期货市场合理规避风险,提高企业应对农产品价格波动等市场风险的能力;推动期货业经营机构积极创新涉农期货业务品种,为加强农业行业风险管理提供多样化选择。配合做好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把森林保险纳入农业保险统筹安排范畴;推动保险机构创新商业性保险品种,探索开展涉农贷款保证保险新业务,进一步发展农村小额保险产品,通过再保险等方式有效转移、分散和化解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引导银行机构加强与保险机构的合作,将涉农保险投保情况作为授信要素,鼓励借款人对贷款抵押物进行投保,探索开展涉农保险保单质押等创新业务;整合银行、保险机构对各类信用共同体或农村金融服务中心的服务功能,使之有效转移、分散涉农信贷风险。
五、加强创新环境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