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严格按照《
农村土地承包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以及参照省高院《关于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妥善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以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支付和分配等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14、农民工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15、严格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参照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审理涉及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相关劳动争议案件,促进农民工社会救助体系的完善。
16、审理建筑工程承包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劳动报酬的案件,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或劳动报酬承担直接支付责任,建筑承包企业在所欠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补充支付责任。
17、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劳动报酬的,农民工直接起诉建设单位并请求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18、审理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应当加大调解力度,耐心做好当事人工作,力促达成和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19、涉及农民工权益的执行案件应当及时立案,及时执行,保证农民工合法权益及时实现。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0、涉及农民工权益的执行案件,不预收申请执行费用。案件执行完毕后,申请执行费用从执行款中直接扣除。
21、涉及农民工权益的拖欠工程款执行案件,当事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应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依法执行,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