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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

  5、农民工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受伤,未经工伤认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享受工伤待遇的,应告知当事人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或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农民工被认定为工伤,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按工伤待遇一次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并予以支持。
  农民工对用人单位不要求工伤赔偿,仅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普通民事案件受理。
  6、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实际施工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实际施工人以拖欠工程款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建设单位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7、农民工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劳动监察、追索劳动报酬等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农民工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8、加强农民工的信访工作,落实和完善首问负责、包保责任制、责任追究等制度,畅通信访渠道。对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申诉案件,必须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处理;对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应耐心解释,告知到相关部门处理。对矛盾可能激化的农民工信访案件,要主动争取同级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共同做好息诉罢访工作。
  9、审理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尽量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也应积极推行简易审的方式,快审快结,减轻农民工当事人诉累。对季节性强的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应优先审理。
  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可以根据农民工的申请,依法适用督促程序。
  10、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农民工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如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导致申请人利益受损的,人民法院可以免除申请人的担保义务,裁定财产保全。
  11、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动报酬纠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劳动争议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案件,农民工申请先予执行,但提供财产担保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发包人与承包人存在结算争议,但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劳动报酬的事实清楚,经农民工或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就工程款中涉及农民工工资或劳动报酬部分裁定先予执行。
  12、在审理过程中,农民工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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