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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申请人提供了合理、适当的担保。
  (七)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手续不完备但可以及时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补正。
  人民法院需要对有关事实进行核对的,可以传唤单方或各方当事人进行询问,然后再及时作出裁定。
  情况紧急,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单方申请及其所提供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迳行作出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权行为。
  第二十五条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将申请人的申请书及所附证据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传唤双方当事人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由全体合议庭成员主持。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会的,驳回其申请。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可就相关的具体技术问题或者法律问题向相应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
  第二十七条 审查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的申请时,是否需要询问被申请人,是否举行听证或者进行专家咨询,主要考虑侵权行为的客体、涉诉技术问题的复杂程度、判定侵权可能性的难易程度以及有关证据是否充分、可靠等。
  人民法院举行听证会或进行专家咨询后作出裁定的,不受本意见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四十八小时的限制。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作出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的裁定,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至迟不得超过五日。
  第二十九条 裁定书应当载明:案号;当事人的基本状况;当事人申请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的内容、理由及相应的证据;担保形式及数额;是否作出停止侵权行为的具体理由、法律依据、裁定的主文;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权利事项等内容。
  第三十条 诉前停止侵权行为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终审法律文书生效时止。
  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情,确定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的具体期限;期限届满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及追加担保的情况,可以作出继续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

第四章 诉前停止侵权行为裁定的复议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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