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实施意见》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OO七年四月十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实施意见
(2006年12月18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4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有效防止权利人损失扩大,准确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平衡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社会公众利益,合理、科学地细化申请及审查程序,优化审查流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诉前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以下简称诉前停止侵权行为),是指人民法院基于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起诉前的申请所作出的禁止或限制被申请人从事某种行为的一项临时性救济措施。
第三条 采取诉前停止侵权行为应遵循积极、慎重原则。
第二章 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的申请
第四条 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停止侵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