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全省法院要高度重视留守儿童刑事案件审判工作,健全少年法庭刑事审判工作组织体系。有两个刑庭的,指定一个刑庭负责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只有一个刑庭的,内设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或指定专人负责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挑选精通审判业务、责任心强、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善于做思想教育工作的法官担任少年法庭法官。全省法院要积极探索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不断加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制度建设,细化工作要求,规范办案流程。
2、依法严惩侵害留守儿童的罪犯,依法审理留守儿童刑事案件。一要把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犯罪作为打击重点,依法从重、从严、从快严厉打击以农村留守儿童为侵害对象的强奸,抢劫,抢夺,猥亵,拐卖农村留守儿童,教唆、胁迫、引诱农村留守儿童违法犯罪,故意残害农村留守儿童身体等各类违法犯罪案件,通过有效打击形成保护留守儿童的良好司法环境。二要在留守儿童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依法全面保障留守儿童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坚持做到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不公开审理、全面调查、及时处理和宽严相济,注重处罚的社会效果。对罪行较轻、悔罪表现好的被告人,在掌握其所在学校、家庭、社区确实能够落实帮教措施后,对其可适用非监禁刑、宣告缓刑。
3、创新工作机制,落实帮教措施。一要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定管辖制度,严格执行省法、检、公、司联合制定的《关于市辖区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凡辖两个区以上的市(含辖一个县)的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定一个区集中办理。对未成年被告人需要指定辩护的,由指定区的人民法院指定市级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通过集中管辖,大力推动司法专业化进程,避免出现量刑等适用法律不平衡问题。二要推行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努力实现社会调查社会化,社会调查内容公开化,社会调查程序规范化,将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通过法庭质辩作为对留守儿童被告人量刑轻重、是否适用非监禁刑的参考依据。三要积极探索适合留守儿童心理、生理特点的审判方式,把审判工作向前延伸,不能仅调查犯罪事实,还要注意与留守儿童的亲属、学校、乡镇等联系,了解其思想、品德表现、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以查明犯罪动机,作为量刑时考虑的重要因素。四要完善法庭教育制度。将教育贯穿于庭前、庭中、庭后,突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特色,推行圆桌审判,努力营造宽松、和谐的审判气氛,体现人文关怀。五要落实帮教措施。加大延伸帮教力度,建立和完善对留守儿童罪犯回访考察制度,落实各项监管措施,与公安机关、街道等部门紧密配合,实现社区矫正和司法矫正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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