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注重调解,定纷止争。坚持“调判结合,调解优先”原则,以“案结事了”为最终追求目标,不断强化调解力度。一是将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加大庭前调解、诉讼过程中及宣判前的调解力度。二是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调解工作的有效机制,鼓励法官做好调解工作。三是按照省高院与省司法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切实做好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等其他调解形式之间的衔接,健全和完善多元化社会纠纷解决机制。注重调解的多渠道,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调解作用。四是结合案件审理,开展普法活动,教育留守儿童树立“自尊、自强、自信、自立”观念,提高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学会自我保护;对留守儿童父母的不良行为严肃批评教育,指导其正确对待婚姻家庭的责任。五是树立和谐的诉讼理念,创造和谐的诉讼氛围,构建和谐的诉讼秩序,提高相关案件调撤率。
3、依法审理,强化保护。妥善审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等与留守儿童密切相关的各类民生案件,关爱弱势群体,注重考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和实际需要,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一要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中,对留守儿童的承包经营权予以肯定和保护。对涉及面广、矛盾尖锐的纠纷要格外慎重,审理中应重视与党委、相关政府部门的协调沟通,既依法保护留守儿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又避免矛盾焦点化,力求实现司法效果的最佳化。二要在离婚案件中积极保护留守儿童合法权益。如对子女抚养问题要兼顾父母的实际情况与孩子的个人意愿,做好对留守儿童的解释说服及思想疏导工作,对家庭财产的分割尽量满足留守儿童和与其共同生活方的生活需要。三要在在校学生损害赔偿案件中,充分保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使受害人及时、全面得到司法救济。四要强化法官释明权,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告知留守儿童提起刑事自诉或请求公安机关处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五要把当事人举证和法院依职权调查有机结合起来,从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发,综合分析留守儿童的举证能力,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六要依法及时采取诉讼保全或先予执行等措施,以避免因侵害留守儿童的责任方转移隐匿财产造成判决后无法执行等损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情况的发生。
(二)通过刑事案件审理落实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和预防留守儿童违法犯罪
全省法院要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的组织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以少年法庭为依托,依法严惩侵害留守儿童的罪犯,对留守儿童违法犯罪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为预防和减少留守儿童犯罪,促进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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