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政策扶持,鼓励企业争创品牌。用好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鼓励企业争创各级知名品牌。对进入品牌培育梯队的重点企业,各职能部门在政策、资金、技术、宣传上给予重点扶持。对自治区级以上服务业品牌企业的建设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自治区重大项目计划,并在土地供给、财政资金补助等方面给予支持;对自治区级以上服务业品牌企业的技术引进、科研立项、申请国家政策性资金等方面,相关职能部门优先给予支持;对列入自治区、市(县)规划的服务业集聚区、重点项目等建设项目,给予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和投资贴息;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自治区级以上知名品牌企业的服务产品。各级政府要相应安排财政性资金,落实各项服务业财政支持,对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税收优惠政策的,要认真贯彻执行,支持服务业发展。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构筑服务业人才高地。进一步完善人才政策,多渠道、多层次培养和引进服务业人才。积极选派服务业行政主管部门、研究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服务业管理人员到国内外著名院校、知名企业学习培训。鼓励服务业的企业培养和引进品牌经营、服务创新等方面的高级人才,充分发挥人才在品牌创造、品牌经营、品牌提升方面的重要作用。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大专院校组织开展品牌知识、品牌经营和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企业创牌能力和品牌运作水平。
(四)树立法律意识,完善品牌保护机制。严格执行《
产品质量法》、《
专利法》等法律法规,推进品牌保护立法工作。依法加强对质量标志、名牌标志等特殊标志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及与著作有关的权利、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大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及侵害知识产权等行为的力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推进品牌评价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严禁一切乱评比、乱认定活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企业自我保护、政府依法保护和司法维权保护三位一体的品牌保护机制。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品牌培育的良好氛围。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对创建服务品牌企业的宣传推广。将服务品牌宣传列入对外宣传重要内容,在区域形象推介、新闻宣传等工作中对我区服务品牌产品、企业和我区服务品牌经济发展状况进行宣传报道。要在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等重要展会和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等重大节庆活动期间对我区的知名服务品牌进行宣传。政府对外招商组团应积极吸纳名牌企业参加,扩大企业对外宣传效果,提高品牌服务和品牌企业的知名度,增强全社会品牌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