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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

  (一)征地拆迁资金概算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评审。但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由市财政评审中心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进行评审。
  (二)征地拆迁资金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按照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项目核算、按进度拨付、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运作。
  (三)征地拆迁资金按概算评审金额一次性足额缴入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可根据工程进度确定缴款批次,分批次足额缴纳。市财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处根据市国土资源局提交的项目征地拆迁资金概算表和其他征地拆迁资金拨付凭证,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征地拆迁资金拨付到市国土资源局的征地拆迁资金专户。市国土资源局应及时组织征拆资金的支付和发放。属补偿集体经济组织的,应直接拨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属补偿农民个人的,由株洲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区人民政府直接发放到农民个人帐户。
  (四)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和不可预见费依据征地拆迁工作量提取,征地工作经费的90%拨付给项目区,10%由市国土资源局留用。各区可以根据各个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完成情况在工作经费中列支部分奖金(不超过工作经费总额的10%),奖励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不可预见费由市国土资源局拨付给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由各区区长办公会议研究、使用。工作经费和不可预见费可在本区实施的征地项目中跨年度调剂使用。
  五、规范管理,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会议纪要或红头文件等形式擅自提高补偿标准和增加奖励补助项目。对个别疑难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应按程序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决不能为了抢速度或怕麻烦而乱开口子。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管理。各承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任务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监督。
  1.市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区人民政府落实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措施、补偿费用的使用情况,以及参与征地拆迁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及廉政建设情况的监督。
  2.市审计部门要结合经济责任审查、重点建设工程审计和其他专项审计,对征地拆迁调查复核、补偿的实施以及各区人民按政策规定组织征拆工作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3.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资金的组织、拨付、发放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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