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按市人民政府要求下达征地拆迁任务,审核《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提请市人民政府发布;
3.与财政部门共同设立征地拆迁补偿资金专户,足额收取征地拆迁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费用,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解缴各项费用;
4.组织召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听证会,负责征地拆迁信访、行政强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5.组织或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概算方案;
6.及时了解、监督征地拆迁政策落实、安置补偿等工作到位情况;
7.对征地拆迁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定期组织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及考核。
(三)各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地拆迁所)职责
1.在市国土资源局和各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征地拆迁工作,负责征地调查及计算补偿(宣传动员、调查登记、计算补偿、复核工作、政策解释)等工作;
2.依据调查登记结果编制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概算方案,参与概算审核;
3.参与征地拆迁听证、信访、行政强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行政强拆相关工作的办理;
4.协助城区人民政府处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矛盾、纠纷;
5.负责征地拆迁补偿资料档案整理,做好征地拆迁工作进展及统计报告工作;
6.承办城区人民政府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安排的其他征地拆迁相关工作。
(四)建设用地单位职责
1.配合各部门进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各项工作(包括协调、提交用地批件资料、参与调查、概算审核、安置补偿、遗留问题扫尾等);
2.组织资金缴入专户,确保征地拆迁补偿各项资金到位,保证项目有序开展;
3.配合区人民政府做好所征地块拆迁户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
三、明确任务,严格征地拆迁工作目标考核
(一)每年年初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用地计划向各区人民政府下达《征地拆迁任务交办书》,就国家、省、市特别重大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单独签订责任状。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跟踪考核,定期通报征地拆迁工作落实情况。征地拆迁工作列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二)市劳动保障、财政、规划、建设、农业、林业、城管执法、监察、公安等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支持城区人民政府做好征地拆迁工作。
(三)城区人民政府要成立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确保顺利完成征地拆迁任务。
四、完善制度,加强征地拆迁资金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