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招标人比选代理单位应当在株洲市政府门户网、株洲市招投标局管理网上发布比选公告。比选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招标项目的性质等;
(三)招标代理单位资质要求;
(四)获取比选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五)比选申请书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比选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比选申请书递交截止时间,最短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八条 比选文件一经发出,一般不得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在比选申请书递交截止时间2日前更改并经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所有已领取比选文件的申请人。更改后比选申请书递交时间应当顺延。
第九条 申请人应按照比选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递交比选申请书,不按规定时间和方式提交的比选申请书,招标人有权拒绝接收。
第十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代理单位,招标人不得受理其比选申请:
(一)代理资质不符合项目要求的;
(二)被依法取消经营资格的;
(三)被依法责令停业且在处罚期内的;
(四)财产依法被接管、冻结的;
(五)近两年因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第十一条 比选一般采用随机抽取和综合评分两种形式。
(一)合同估算价在一千万元以下的项目,招标人应在投标申请人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代理单位;
(二)合同估算价在一千万元至三千万元的项目,招标人可采用综合评分方式确定中标代理单位,也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代理单位;
(三)合同估算价在三千万元以上的项目,招标人应采用综合评分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二条 随机抽取招标代理单位的操作规程由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本规定另行制定,并报预审会通过后执行。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单位的综合评分办法,应从招标代理单位的胜任程度及信誉、招标组织方案及业务文件质量、投标报价等方面综合评审。具体操作细则由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本规定另行制定,并报预审会通过后执行。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的组成和专家的抽取参照工程项目执行。评审委应当根据比选文件载明的评审标准和办法进行评审。比选文件未载明的评审办法不得采用,也不得更改评审标准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