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单位比选暂行规定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0〕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单位:
《株洲市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单位比选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株洲市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单位比选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招标人采用竞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单位,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2004〕56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必须招标的工程,选择招标代理单位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招标代理单位比选是指招标人采用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服务单位。
第四条 株洲市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代理单位比选活动进行监督。株洲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负责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单位比选活动代理服务。株洲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负责为招标代理单位比选活动提供场地、信息发布等相关服务。
第五条 招标人对招标代理的比选活动,应进入株洲市招投标交易有形市场,按程序规范运作。
第六条 招标代理单位比选活动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委托政府集中采购中心编制比选文件;
(二)招标人在指定网站和公众媒体发布比选公告;
(三)申请人编制比选申请书;
(四)接受比选申请人提交的比选申请书;
(五)组建评审委员会(限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
(六)现场公布比选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并对比选申请书进行评审或随机抽取中标人;
(七)确定比选结果并公示;
(八)招标人与招标代理单位签订代理合同;
(九)相关资料移交招投标管理机构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