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在施工过程中,勘察、设计单位应当负责解决与勘察、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对于重大和复杂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工程相关阶段的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

  (二)是否满足公共安全的要求;

  (三)是否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四)是否满足节能的要求;

  (五)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照规定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向建设单位出具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和审查合格证,并于审查合格证发放后5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确认不在审查范围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应当退回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予以审查合格,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施工质量责任。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商品混凝土和建设工程关键部位等进行检验,并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或者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商品混凝土检验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施工单位对其承担的检验工作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实施。

  第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被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到场检验,并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