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退役士兵安置的法规政策,进一步强化国防意识和大局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全面推行政府安置、自谋职业、扶持就业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办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经费投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2011年10月底前顺利完成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一)坚决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各级政府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做好201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要求,下大力气坚决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要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拟定安置计划。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转业士官、因战因公被评定为5至8级伤残等级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得到优先和较好安置。对转业士官等重点安置对象,下达的事业单位计划不少于全省事业单位计划的80%,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中央驻鲁单位原则上计划不少于30%。省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于2011年第二季度下达。要继续完善和规范“三公开一监督”阳光安置办法,采取档案考核、文化考试相结合的形式,公平公正实施。各地对符合总参谋部规定提前或推迟退出现役士兵的安置,要与服役期满的退役士兵同等对待,按时接收。对未经省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批准,跨省易地安置的义务兵和一级、二级士官或跨市、跨县(市)易地安置的转业士官,各地不得擅自接收和安置。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二)大力推进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新形势下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有效途径和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措施,加大改革力度,切实按照国务院国发〔2005〕23号文件要求,把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作为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重点,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等渠道筹措资金,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各级收取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应主要用于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与预算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对已经办理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要确保在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户籍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选择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努力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的沟通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