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搞边界迎送。调研活动的新闻报道要突出主题,简明扼要,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性。
各部门也要根据各自的工作重点制定每年的调研计划,认真抓好调研工作的落实。
第七十条 除省委、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外,原则上省长、副省长不参加商务洽谈、接见、合影、剪彩、典礼、首映首发式等活动;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和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召开的各类表彰会、纪念会、座谈会,确有需要,应由会议组织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不为各地、各部门的会议活动题词、发贺信、贺电,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七十一条 省长、副省长出访计划,由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提出报告,经省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按规定程序逐案报批。
其他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各部门其他负责人出访,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审核后报经省长或副省长审批。
第七十二条 国务院各部委副部长级以上领导来黔,由相应业务主管部门或对口部门提出安排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办理。外省(市、区)副省长级以上领导来黔,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办理。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积极主动做好接待工作。
外宾或国际知名人士、学者、企业家来黔,确需省人民政府领导出面会见、会谈或宴请的,由接待部门提出安排意见,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统一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办理。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官方人员、重要知名人士和台胞、海外侨胞中的重要知名人士来黔,由接待部门提出安排意见,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台湾事务办公室或侨务办公室审核后统一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领导参加的内外事活动,一律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邀请省长、副省长参加的重要活动,要提前7天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副省长、秘书长离省外出,应事先请示省长,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报省人民政府其他领导。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省外出,应事先请示分管的副省长同意,并向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室报告行止日期、地点、事由。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比照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