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要的社情民意;
(四)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政策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建议;
(五)创造性开展工作的特色做法和成功经验;
(六)国务院各部门重点工作、重大情况的分析预测和政策建议;
(七)外省(市、区)可供借鉴的工作新思路和新举措;
(八)国务院及其部委的检查组,省人民政府复议决定,审计和监察部门有关监督文书和司法建议要求整改事项的整改情况;
(九)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要求报送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五十二条 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全省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
省人民政府领导对事关全局的重要工作要亲自组织督查,以督查抓工作,以督查促落实。
第五十三条 对省人民政府的重要决策和省长、副省长重要批示件,各部门要明确相关负责人负责落实,办理完毕后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办理情况,办理过程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五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围绕以下内容开展督查工作:
(一)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要求贯彻执行或回复的事项;
(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指示省人民政府研究办理的事项;
(三)省委、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四)省委、省人民政府文件中明确规定需要各部门和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五)省人民政府重要会议需要贯彻落实的事项;
(六)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批示要求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七)省人民政府交办的需要各部门和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进行督查的事项;
(八)群众反映强烈、领导十分关注的问题;
(九)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十五条 收到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的批示件,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要立即送呈有关领导阅批,按照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除有规定时限要求的以外,一般应在10天内办结,并上报办理情况。
第十一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六条 各部门和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报送省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贵州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各部门和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照省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省人民政府领导转请其他省人民政府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省长审批。除省人民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紧急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人民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省人民政府领导收到直接报送的要求审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应交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审核、运转。省人民政府领导批示的公文,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转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