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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0)

  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议、决定;
  (二)讨论决定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省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四十条 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或省长委托省人民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召集和主持。副秘书长列席会议,并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省政府规章草案;
  (三)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视议题情况召开。
  第四十一条 省长办公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或省长委托省人民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召集和主持。副秘书长列席会议,并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省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省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决定其他事项。
  省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或受省长、副省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省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处理具体业务。
  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提出意见后报省长确定,或者由省长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议题。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确定。
  各部门和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提请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审议的议题及其附件材料,应于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统筹安排。
  参加和列席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的人员对会议议题有不同意见的,应于会前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提出,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向会议召集人报告,由会议召集人决定。
  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和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议题和有关会议文件一般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省长或省人民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签发。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省长、副省长或秘书长签发;副秘书长受委托召开的专题会议,会议纪要须经委托人审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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