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自觉履行司法机关的判决和裁定,按照司法建议改进有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完善省级电子监察系统功能。各部门要认真执行省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和监察部门的监察决定、审计部门的审计决定,按照有关监督意见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省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属单位和各地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中央和省委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实行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和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委员会主任、厅长、办公室主任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副秘书长列席会议,并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