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要注重质量,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符合贵州实际,充分反映人民意愿,有利于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加快发展。
各部门提请省人民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省政府规章草案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省政府规章的解释和翻译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一条 以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文件草案应交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经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省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长为5年,5年届满后仍需继续实施的,应公布继续实施的文件目录。
各部门和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呈报省人民政府备案。有关备案审查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二条 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政府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重要事项进行法律论证的程序和工作机制,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并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依法做好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除需要保密的外,要及时公开。
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坚持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不定期召开政府新闻发布会。
第二十八条 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服务应用、确保安全的原则,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大力推行电子政务,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报备省政府规章,及时办理省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自觉接受省政协、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提案和建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