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持企业自愿、依法依规把关、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操作简便快捷、不影响业务发展的原则。
规范整顿工作的核心是对已设立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实施经营许可证管理,颁发经营许可证不设定名额,以企业自主选择最适合自身发展的规范整顿方式,自愿申请经营许可证为原则开展规范整顿工作。监管部门依法依规把关,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坚持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的方针,指导企业开展规范整顿工作。同时监管部门要熟悉政策,简化操作流程,不耽误企业正常工作,尽可能早日完成规范整顿工作。
(四)加强宣传引导工作。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使担保公司理解并主动参与规范整顿工作,选择最适合自身发展的规范整顿方式。各新闻媒体要多种渠道多角度加强对规范整顿工作的宣传,做好基层动员和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同时通过多种方式宣传融资性担保公司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和提高社会信用水平的作用,加强全社会对融资性担保行业的认知和认可。
附件:通告参考样本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
通告参考样本
自治区人民政府2010年10月11日发布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0〕49号)明确规定,对融资性担保业务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要求该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担保机构须在 2011年3月31日前完成规范整顿工作。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凡在桂政发〔2010〕49号实施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有“融资性担保”、“融资担保”、“投融资担保”、“投资担保”、“贷款担保”等字样的担保机构;名称或经营范围不包含上述字样,但在经营活动中实际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担保公司在广西设立的分支机构,纳入本次规范整顿的范围。
住所在本市且纳入规范整顿范围的担保机构,可自主选择保留、重组、合并、转型(不再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等方式规范整顿,愿意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申请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并于2011年3月31日前将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报送到本市××(××路××号)(联系人:××,电话:××)。申请材料报送程序和样本格式请登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金融网页(www.gxzf.gov.cn/jr),在“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专栏下载,或到本市××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