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禁止在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位置和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具体包括:在透空围墙、护栏上设置的;在建筑物外墙、顶部设置实物的;坡顶屋、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顶部设置的;遮挡建筑物窗口,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的;在车辆出入频繁的单位出入口两侧10米范围内设置的;重叠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的;在机场、火车站、客运港(码头)及长途汽车站等窗口地区标志性建筑上设置商业性广告牌的;其他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情形。
5. 禁止利用城市道路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设置户外广告。具体包括:依附于行道树或者影响行道树生长的;毁损绿地及绿化设施的;遮挡绿化景观的。
6. 禁止在在国家机关、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及其控制地带内,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一级保护山体和一级保护湖泊设置户外广告。
7. 禁止在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内或者载体上设置户外广告。
8. 禁止在中心城区范围内设置大型独立式广告。
9. 禁止在居住建筑上设置任何墙身广告。
10. 禁止在报刊亭、爱心亭、环保公厕、保安亭、社会治安亭和电话亭等亭类建筑上布置任何商业广告。
(三)外观及制作规定
1. 户外广告的外观应满足城市美化需求,充分表现城市风格和建筑特色,考虑颜色、比例、线条、造型的合理性,根据不同环境做到规格的相对统一,保持城市形象的整体美观。
2. 广告的形式、形状、尺寸和材质等应与建筑物立面和城市空间的整体形象保持协调关系。
3. 户外广告的创意、设计及材料、工艺应表现出丰富的文化内涵。
四、各类广告设置具体规定
(一)落地式户外广告
1. 大型立柱式广告和大型支架式广告
大型立柱广告是指由立柱支撑的广告类型,按表现形式可以分为喷绘、电子显示屏、灯箱等类型的广告。
●设置原则
(1)中心城区(中心城区范围:北止海甸岛、西至绿色长廊、南至椰海大道、东至琼山大道)内不得再增设任何大型立柱广告,原有的到期后一律拆除。中心城区的城市主要交通出入口适当设置少量单立柱广告。
(2)在城市出入口、车站等区域,应以宣传社会公德、精神文明及城市品牌、城市景观、人居环境、旅游名胜的公益广告为主。
(3)每个交叉路口设置广告牌数量不得超过2个;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不得遮挡交通标志、信号和标线,禁止与交通信号相混淆的商业广告灯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