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超高儿童、超重行包做好补足票款的解释工作;
(七)为转乘旅客做好宣传、答疑工作;
(八)遇到旅客吸烟、乱扔杂物等不文明行为,应礼貌劝阻,维护旅客候车环境整洁。
第十八条 (省际客运车辆驾驶员服务规范)
(一)车辆出发前,应做到:
1、统一着装,衣着整洁,仪表端庄;
2、携带或按规定放置有效营运资格证件;
3、配备便民服务用品;
4、确认车辆各类设施完好;
5、车边迎客,帮助旅客把行李放入行李舱;
6、告知旅客本班车的到达地、全程行驶时间、中途停靠休息区及有关注意事项。
(二)车辆行驶中,应做到:
1、开启GPS卫星定位仪,保持与本公司的联络;
2、按照许可的线路走向、站点停靠;中途不随意停车带人、带物;
3、行驶途中不超速,不随意变道,不疲劳驾驶;
4、在危险路段、山区公路以及遇特殊气候情况下注意路况,谨慎驾驶;
5、若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影响营运安全的事件,按规定及时报告本公司。
(三)车辆到达休息区或目的地后,应做到:
1、在休息区停车时:明确告知车上每一位旅客的车辆停车位置、停留时间和发车时间。
2、离开休息区前:再次清点车上旅客人数,确认与原有旅客数相符后方可离开。
3、到达目的地后:提醒旅客不要遗忘自己的行包;对车辆和行李舱进行检查;服从停车场管理人员的安排,有序停车;做好车辆清洁保养和设施的例检工作。
4、车辆如遇中途需在休息区加油,旅客就餐、如厕等情况时,应当优先选择服务优质、规模较大的休息区停靠,且休息区应当相对固定,并须报送至客运站和所属车辆公司备案。
第七章 省际客运企业服务质量考核
(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线路经营权考核)
第十九条 (实施主体)
(一)市交通港口局负责确定本市省际客运企业服务质量考核的内容、计分方法和公布考核结果。
(二)市运输管理处负责对本市省际客运企业实施服务质量考核的检查、对考核项目中规定必须限期整改的行为开具《整改通知书》并督促落实整改、汇总考核成绩等具体工作。
(三)省际客运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具体考核标准每年由市运输管理处编制并报市交通港口局批准公布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