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
(铁政发[2010]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lO]23号)精神,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质量和水平,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深刻领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大意义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当前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的关键时期,所作出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是指导当前特别是“十二五”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制定出台这个文件的出发点既是进一步巩固发展安全生产形势,重点解决当前安全生产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更重要的是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学习贯彻《通知》精神,必须充分认识到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关系安全生产大局,企业是安全生产的“内因”和根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最终要落实到企业,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的提高最终必须体现在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有效地遏制重特大事故,必须紧紧抓住企业这个“主体”,通过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强化技术装备、严格安全监管、严肃责任追究等有力措施,督促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二、严格标准,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结合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抓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第一,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程。在全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企业标准化创建年”活动,实施市级标准化企业创建扩面工程。今年年底前,全市地方煤矿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全部达到市级安全生产企业标准化水平,60%的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达标,60%的非煤矿山企业(不含采石场)达标,50%的冶金企业达标,10%的采石场达标,其他企业5%达标;2011年底前,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必须达到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第二,严把企业建设项目“三同时”准入关。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9号),即日起,对高耗能、破坏资源、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项目责令立即停止施工,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凡未按规定履行“三同时”程序的,一律停产整顿,年内必须补办“三同时”手续,对全市目前已投产的无法补办“三同时”手续的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现状评价,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