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对于重要地区或者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问题,应当立即组织排除隐患。
6、如实填写巡视和维护记录。
(五)区、县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及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落实群众来电、来信、来访所反映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搭建便民服务平台,健全服务反馈机制,提高道路照明的群众满意度。
(六)因市政建设和其他工程等确需拆除、改造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前通知运行维护单位,并在采取迁移、防护、设立临时照明等必要措施后方可施工。工程完成时,应当同时恢复或新建道路照明设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七)道路照明设施升级改造要有前瞻性和计划性,防止短时间反复改造。
(八)道路照明设施在移交前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维护。向道路照明运行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道路照明规划及有关标准;
2、提供必要的维护、运行条件;
3、提供设施产权证明;
4、移交的路灯设施符合设计标准及工艺要求;
5、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规划批准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竣工图、测绘图、竣工验收合格证和地理信息测绘数据等材料);
6、对于异型和非标准设备,须提供不低于设备总量10%的备件;
7、路灯变压器应预留监控接口。
(九)着力提升道路照明应急水平。
1、各级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建立健全道路照明应急工作体系,制定应急工作预案,落实应急责任制。
2、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加强道路照明监控能力,特别是在雨、雪、雾等天气和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时,能够及时开关路灯,满足道路照明需要。
(十)逐步解决历史原因造成的道路配套照明设施不健全的问题。各区、县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汇总本辖区内有路无灯、有灯不亮的情况,督促产权及相关单位制定解决方案,按计划完成建设和改造工作。对于长期未实现规划的道路,区、县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可会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提出建设临时道路照明设施意见,共同制定建设方案后实施。
七、注重节能和环保
(一)各级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照明规划,制定道路照明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淘汰汞灯、白炽灯等低效照明产品;建立城市照明能耗考核制度,定期对道路照明能耗等情况进行检查,责成产权单位对能耗超标设备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