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强化施工监管
(一)道路照明应当纳入代征道路、代建道路、小区及社会单位与市政道路连接路等涉及道路改扩建项目的规划、建设、竣工验收的必要内容,保障道路功能照明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及交付使用,确保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达到100%。
(二)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道路照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进行建设。
(三)道路照明单项工程应当严格执行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管理制度,严禁无资质承包。
(四)道路照明工程的施工、监督、管理应当按照《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2001)的要求进行。
(五)对于道路照明工程项目的隐蔽工程,监理公司及建设方代表应当进行中间过程查验。在竣工验收时可以采用抽检的形式对隐蔽工程的材料质量、施工工艺、设施临界环境进行适当比例的抽检。
六、加强运行和维护
(一)各级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开展针对性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道路照明运行维护培训宣传工作,提升本市道路照明行业的运行、维护水平。
(二)运行维护管理单位要加快推进道路照明信息化进程,完善道路照明设备台账建设,努力实现道路照明控制的人性化、自动化和精细化。
(三)道路照明应当根据所在地区的地理位置和季节变化合理确定开关灯时间,并根据天空亮度变化进行必要的修正。开灯、关灯时的天然光照度水平参照《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的相关要求。
(四)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加强道路照明设施的巡视和维护。
1、灯具及光源巡视: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巡视制度,制定维护计划及要求,定期擦拭、更换光源和灯具,及时修复故障光源、灯具,确保达到亮灯率98%以上。
2、电缆及架空线路巡视:对于运行期限5年以上电缆或重要地区电缆,在每年雨水少的季节要进行一次绝缘测试,及时更换绝缘不达标的电缆;对不带绝缘皮的架空线路每月至少巡视一次;大风、大雨、大雪等恶劣天气前后要及时检查线缆稳定性。
3、变压器维护:每年春季安排一次全面检修,雨季前要进行防汛布防。
4、灯杆检修门、工井等设备维护:随灯具一同巡视,发现问题24小时内予以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