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强管线迁移协调工作,加大对规划红线范围内原有管线、构筑物的迁移拆除的工作协调力度。减少原有的配套工程如通讯、电力、天然气、供水、雨水、污水、供暖等管线迁移对工程质量和工期的影响,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三)合理安排,科学组织施工
1.合理倒排工期,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抓住工程建设质量与进度的主要矛盾,制定科学合理的施工工期。
2.科学组织施工,严格按照确定的工程计划工期进行施工,不得因人为、社会等因素造成盲目赶工期,提前竣工。对违反工程建设程序、违反工程建设科学规律,盲目压缩工期造成质量事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落实责任,加强工程监管
1.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建设单位在与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工程质量等级、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负责人等要件,并依照规定在工程现场公示。
2.严格核查各参建单位资质,严查施工单位违法分包、转包、资质挂靠等违法现象;严禁监理单位总监和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随意变更、兼职和脱岗现象发生。
3.加强对原材料的质量控制,加强市场源头监管,推进材料供应单位信息登记,加大对产品供应单位的监控。尤其要加强对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以及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原材料和成品、半成品的监督管理,实行不定期检查。
4.深化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要精心组织、精细化施工,通过明确工程参建各方通病防治责任和各项技术管理措施,加强通病防治工作检查,引导和激励企业不断加强质量管理意识,积极争创精品市政工程,努力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5.提高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精品市政工程的质量验收标准要增加必要的功能性试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确保工程高标准、高质量完成。
(五)加强督查,制定奖惩措施
定期组织对我市城区范围内市政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设计、检测单位进行考核,奖优罚劣,具体奖励与处罚办法由市建设部门按照有关行业管理规定另行制定;各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要制定相应的考核评比办法,对参建的施工、监理单位每周进行一次考核评比,并将考核办法及考核结果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在全市创建精品市政工程活动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或有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市人民政府进行通报表彰;优先推荐参加年度评优表彰、市劳模和先进工作者等评选,优先报选国家及省、市金杯示范工程、市政基础设施优良工程;优先推荐企业资质升级;对于获得“高于合同质量等级称号”和“国家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项的市政工程,市人民政府分别给予50万元和100万元的现金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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