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立健全志愿者服务时间储蓄、互助服务、返还服务等制度,把提供志愿服务与优先享受志愿服务结合起来,在志愿者本人需要帮助时,可优先得到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志愿服务。
(七)对拒不履行义务或在志愿服务过程中由于未遵照相关规定而对服务对象、志愿者组织或其他志愿者造成损害的,视情节轻重,可对其进行警告、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
(八)志愿者组织应落实和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如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对志愿者造成损害,志愿者组织应当支持受损害的志愿者要求有关服务对象赔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九)志愿者组织在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公布与志愿服务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明确告知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重大活动志愿服务和应急志愿服务中,由志愿者组织或接受服务的组织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经常性志愿服务中,有条件的志愿者组织可根据需要,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十)志愿者可在志愿者组织的指导下参加管理工作。志愿者组织应当发挥志愿者的能动性,探索志愿者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径。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的需求对接机制和项目管理机制,实现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和群众接受志愿服务的便利化。
(一)政府或政府授权的志愿者组织对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志愿服务需求进行调查和评估。在调查评估过程中,要突出重点,关注民生领域的日常需求,关注弱势群体。按照“服务对象所需、志愿者所能”的原则,提出志愿服务需求计划,开发志愿服务项目,及时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吸引志愿者广泛参与。
依托“志愿北京”网站,建立全市统一的志愿服务需求信息发布和服务对接平台。
(二)鼓励志愿者根据自己的特长和意愿,组成项目小组,根据需求计划自主认领服务项目,在各类志愿者组织的统筹安排和合理调配下,为服务对象提供志愿服务,实现志愿服务供给与需求的有效对接。
(三)认领项目确定后,各项目小组要在志愿者组织的指导下,设计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服务项目的总体目标、职责分工、实施步骤和评估监督等要求,并按照项目方案分步组织具体实施,保证志愿服务活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四)志愿者组织要加强志愿服务项目品牌化建设,巩固传统项目,拓展创新项目,做好项目的方案策划、服务承接、资金筹集、公关宣传、督导评估、总结完善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打造优质服务品牌,逐步开发一批符合实际、社会所需、效果明显、影响广泛的志愿服务项目,建立多层次、多元化、开放式的志愿服务项目库。